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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众型金融犯罪突出,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持续增加 ...

2020-3-25 14:00| 发布者: 小鱼| 查看: 1258|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据通报,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 ...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据通报,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与此同时,证券期货犯罪发案亦较为突出,案件总的数量不多,但涉案金额大,影响广泛,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郑新俭介绍,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郑新俭指出,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表现为对形形色色的表现各异的金融现象和犯罪的伪装,认识不清,纷纷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则没有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二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的把握上存在认识分歧;三是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在把握刑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的构成条件上不时出现偏差。

郑新俭表示,此次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既解决了争议问题,又规范办案程序;既宣扬办案理念,又反映办案过程;既说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又体现办案的具体工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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