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市公司广电运通(002152)发布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中金支付有限公司90.01%股权的补充公告,对中金支付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当竞争情形进行补充说明。 公告称,根据央行公开信息显示,国内现有有效支付牌照共计 201 张。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 布的《中国支付产业年报 2022》,2021年中国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 1439.57 亿笔、金额 57.37 万亿元。根据中金支付数据显示,中金支付2021年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笔数占比约为0.6%、金额占比约为 1.3%。根据互联网周刊 2022年1月份发布的“2021 年中国第三方支付 50 强企业名单”,中金支付排名 23 位。 因此,中金支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中金支付处于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存在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1月3日,广电运通曾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参与中金支付90.01%股权的竞拍,转让底价为2.66亿元。广电运通表示,收购中金支付股权将使公司具备向客户提供资金支付解决方案的能力,进一步实现在各类场景和平台内的数据闭环,最终帮助客户提质增效,同时形成高粘性生态圈,使公司服务边界不断延伸。 公开信息显示,中金支付成立于2010年,于2011年12月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牌照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支付(全国)。 |